油漆油墨行業:
污染物主要成分:顆粒物等粉塵和甲苯、二甲苯等有機溶劑。
核心技術:
1、 UV光解凈化
a) 本產品利用特制的高能高臭氧UV紫外線光束照射惡臭氣體,裂解惡臭氣體如:氨、三甲胺、硫化氫、甲硫氫、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和苯乙烯,硫化物H2S、VOC類,苯、甲苯、二甲苯的分子鍵,使呈游離狀態的污染物分子與臭氧氧化結合成小分子無害或低害的化合物,如CO2、H2O等。
b) 利用高能高臭氧UV紫外線光束分解空氣中的氧分子產生游離氧,即活性氧,因游離氧所攜正負電子不平衡所以需與氧分子結合,進而產生臭氧。
UV+O2→O-+O*(活性氧)O+O2→O3(臭氧),眾所周知臭氧對有機物具有極強的氧化作用,對惡臭氣體及其它刺激性異味有極強的清除效果。
c) 惡臭氣體利用排風設備輸入到本凈化設備后,凈化設備運用高能UV紫外線光束及臭氧對惡臭氣體進行協同分解氧化反應,使惡臭氣體物質其降解轉化成低分子化合物、水和二氧化碳,再通過排風管道排出室外。
d) 利用高能UV光束裂解惡臭氣體中細菌的分子鍵,破壞細菌的核酸(DNA),再通過臭氧進行氧化反應,徹底達到脫臭及殺滅細菌的目的。
2、 干式過濾除塵+活性炭吸附凈化+催化燃燒再生
利用如袋式除塵器等的除塵設備把廢氣中的顆粒物去除,然后再利用活性炭多微孔的吸附特性吸附有機廢氣,活性炭比表面積和孔隙率大,吸附能力強,具有較好的機械強度、化學穩定性和熱穩定性,凈化效率高達95%。有機廢氣通過吸附床與活性炭接觸,肺氣腫的有機污染物被吸附在活性炭表面,從而從氣流中脫離出來,達到凈化效果。從活性炭吸附床排出的氣流已達排放標準,空氣可直接排放。
配套備用的活性炭裝置,可在活性炭設備A飽和的情況下,使用設備B進行吸附;設備A進入脫附狀態,利用催化燃燒的辦法,使活性炭再生。A、B兩套設備輪流使用。
3、低溫等離子廢氣處理技術
低溫等離子體技術處理污染物的原理為:在外加電場的作用下,介質放電產生的大量攜能電子轟擊污染物分子,使其電離、解離和激發,然后便引發了一系列復雜的物理、化學反應,使復雜大分子污染物轉變為簡單小分子安全物質,或使有毒有害物質轉變成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的物質,從而使污染物得以降解去除。因其電離后產生的電子平均能量在10ev ,適當控制反應條件可以實現一般情況下難以實現或速度很慢的化學反應變得十分快速。
低溫等離子體技術優勢
1) 清潔能源,無二次污染,能滿足節能環保的需要。處理量大、操作簡單的環保新技術來處理有毒及難降解物質。
2) 高效處理:有效去除揮發性有機物(VOC)、無機物、硫化氫、氨氣、硫醇類等主要污染物,以及各種惡臭味,脫臭效率最高可達99%以上。
3) 無需添加任何物質:只需要設置相應的排風管道和排風動力。
4) 24小時連續工作,運行穩定可靠。
5) 運行成本低,無需專人管理和日常維護,只需做定期檢查,能耗低,風阻<50pa。
6) 采用不銹鋼材質,防蝕性高,使用壽命在20年以上。
4、高溫等離子廢氣處理技術
高溫等離子處理技術是高頻(30KHz)高壓(100KV)大功率電源在特定條件下的聚能放電,產生3000~4000℃的等離子態高溫氣流。待處理氣體在反應器中經過壓縮、高壓聚能放電成為高溫等離子體。處理過程中氣體由常溫急劇上升至3000到4000度高溫,反應器壓力增高,氣體體積也因此急劇膨脹,在極短的時間里完成物質的裂解過程。
強大的功率和我公司專業的設計使工業廢氣瞬間成為具有3000多度的高溫等離子體,廢氣處于高溫等離子態時,所有有機成分均被裂解為基本粒子,無機物質還原為單體元素,無污染排放。
高溫等離子體技術優勢
1) 防爆、防回火阻隔部件:由多層不銹鋼網構建。發生氣體爆燃時,熱量被不銹鋼防爆網吸收,處于防爆網另一端的可燃氣體(硫化氫、甲烷、乙烯、一氧化碳等)因為不具備燃燒條件而終止燃燒。
隨著科技進步,形式各異的防爆設計層出不窮,究其基本原理卻無根本改變。當工作媒質(氣體)為非靜止、單向流動狀態,同時考慮諸如風阻、生產、使用維護成本等因素,防爆網方案是最佳選擇。此外,防爆網還具有顆粒物過濾功能。
注:高溫等離子發生器產生的等離子體具單方向特性,因此不會有回火問題。(即便出現高濃度可燃氣體,防爆網也能夠保證系統安全)
2) 高效處理:強大的功率和專業的設計使工業廢氣瞬間成為具有3千多度的高溫等離子體,有害物質清除率大于95%。符合國家指定排放標準。
3) 設備為不銹鋼一體化結構,耐腐蝕、防水,安全可靠。
4) 高溫等離子發生器、高頻高壓部件、控制電路等各具倉室并開有側門,方便維護。
5) 工作區設置觀察窗。運行智能化遠程控制,無需派專職人員值守。
治理效果:惡臭廢氣處理后廢氣中各指標達到DB4427-2001《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DB44/815-2010《廣東省地方標準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廢氣處理后廢氣指標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